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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志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宏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冯志连,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改香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