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蒋绍银、潘恩林等与蒋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蒋绍银,农民。原告潘恩林,司机。原告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黄胜荣,经理。被告蒋炳春,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都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兴德,经理。原告蒋绍银、潘恩林、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炳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绍银、潘恩林、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绍银、潘恩林、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绍银、潘恩林、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绍银、潘恩林、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李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覃婷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