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91-1号原告赵某,男,回族,1981年2月2日出生。被告马某,女,回族,1986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对马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294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