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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莫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莫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铁湖书院八村11栋e型。法定代表人:罗城通。委托代理人:彭云江,系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即3150元,由原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梦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