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闵瑞与杨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杨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闵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洪矿,居民。被告:杨某,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瑞与被告杨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2日,原告闵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瑞撤回对被告杨某、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