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执民字第2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吉升建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永进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升建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永进电器有限公司,安吉星烨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旭,陈荣,季道平,楼鑫,章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258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被执行人:安吉升建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兰。被执行人:湖州永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西路86号1幢118,218室。法定代表人:陈荣。被执行人:安吉星烨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山。被执行人:陈旭。被执行人:陈荣。被执行人:季道平。被执行人:楼鑫。被执行人:章建兰。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升建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永进电器有限公司、安吉星烨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旭、陈荣、季道平、楼鑫、章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84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升建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永进电器有限公司、安吉星烨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旭、陈荣、季道平、楼鑫、章建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5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吉升建家具有限公司、湖州永进电器有限公司、安吉星烨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旭、陈荣、季道平、楼鑫、章建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