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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02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因开庭当日被告李某某未出庭应诉,电话沟通时曾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双方还有孩子,原告愿意再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机会,故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