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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郁影均与王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27-1号原告:郁影均,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利,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郁影均诉被告王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影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