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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克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