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克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