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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刑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刑某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