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刑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刑某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