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张磊、朱莉,镇江市京口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雪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2006年9月13日生一女取名李某。2007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赌博且长期不在家,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在收到本院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2006年9月13日生一女取名李某。2007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离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的依据应以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不睦,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称被告长期赌博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今后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并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