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