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利红与昆明清逸堂现代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利红,昆明清逸堂现代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973号申请人罗利红。被执行人昆明清逸堂现代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经邮路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昆明清逸堂现代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利红工资款19534.5元,案件受理费15元,申请执行费1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清逸堂现代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