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姬铁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莉莉,姬铁,姬晓东,蒋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9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莉莉,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颖秋,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铁男,男,1958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颖秋,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晓东,男,1987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颖秋,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文金,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申请人方莉莉、姬铁男、姬晓东因与被申请人蒋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8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方莉莉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二、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了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抵押借款合同》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三、被申请人所持的2013年4月28日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一份没有履行的借款合同,申请人方莉莉没有义务偿还欠款。四、在申请人姬铁男提供的保存在房屋管理局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没有申请人方莉莉的签名,与方莉莉无关,没有义务依此偿还被申请人款项。五、被申请人借款不是申请人方莉莉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姬晓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也明知此种情况。六、被申请人与姬晓东串通损害了申请人方莉莉的权利,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与姬晓东共同承担。申请人姬铁男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3577号公证书对于姬铁男的部分已经撤销,该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姬铁男无关。代理人姬晓东以姬铁男名义所为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由姬晓东本人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二、被申请人所持的2013年4月28日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申请人姬铁男无关。第三、被申请人明知抵押房产属于姬铁男一人所有。申请人姬晓东申请再审称:一、姬晓东认可借款是姬晓东所借,但录音证据中,被申请人亲口承认,他已经取回20万元,同时还有吕广拿回的8万元,姬晓东同意偿还262万元。二、姬晓东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被申请人蒋文金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受理,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持的2013年4月28日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一份没有履行的借款合同,申请人方莉莉没有义务偿还欠款。在申请人姬铁男提供的保存在房屋管理局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没有申请人方莉莉的签名,与方莉莉无关,没有义务依此偿还被申请人款项一节,本院认为,从订立两份合同的合同目的,约定的借款金额、抵押物等条款内容来看,两份合同基本相同,结合2013年4月17日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所述的“本合同仅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用的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内容,上述两份合同对应的应为同一笔借款。被申请人蒋文金所述的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事项先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支付部分借款后,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支付剩余借款后,再在公证处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合理性,原审法院认定蒋文金与方莉莉、姬铁男、姬晓东间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系同一笔2900000元借贷关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虽然方莉莉本人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时未参与,由于授权委托公证书上方莉莉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该部分并未被撤销,姬晓东代方莉莉与蒋文金签订合同及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未超越代理权限,应为合法有效,因此方莉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方莉莉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方莉莉称,被申请人蒋文金与姬晓东串通损害了申请人方莉莉的权利,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与姬晓东共同承担一节,申请人方莉莉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莉莉、姬铁男、姬晓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