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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通过自谈认识,于2009年1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随着时间一长,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知道挣钱养家糊口,且性格暴躁,原告曾多次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被告仍我行我素不予改正等。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感情不和,故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王某丙由被告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冲突。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和孩子负起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琼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