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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柳静静诉被告梁卫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魏志宏审 判 员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