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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子果与张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果,张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徐子果,居民。被告:张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果与被告张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子果负担。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