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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康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康悦贸易有限公司,张涛,杨莹,张学林,侯志晓,侯志勇,郭金玉,谢宏迁,王代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231号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委托代理人:杨阳。被告:杭州金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被告:杭州康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林。被告:张涛。被告:杨莹,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前郑村前郑29号。被告:张学林。被告:侯志晓。被告:侯志勇。被告:郭金玉。被告:谢宏迁。被告:王代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