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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小云诉冯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苏小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25日。被告冯建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云诉被告冯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小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