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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陕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渭仲字第7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2196元及利息、违约金162.20元、仲裁费8993元、执行费247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同时为了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实现,对被执行人涉案资产进行了依法查封。2015年7月6日,双方当事人就该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实际申请执行标的本息合计185931.2元,同意实际受偿180000元,剩余部分表示放弃。2015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陕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和解内容中申请人实际受偿金额180000元,已兑付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表示180000元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仲裁委员会(2015)渭仲字第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民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