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吉全与戴泽润、戴泽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457号原告黄吉全,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文、杜凯瑞。被告戴泽润,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戴泽亚,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黄吉全与被告戴泽润、戴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经查,被告戴泽润住所地为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交通村大元组36-1号,被告戴泽亚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属于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