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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某金融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胡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绥中县某信用社主任。被告胡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满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绥中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