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左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左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亚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