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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文召贤与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召贤,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文召贤。被执行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山博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济宁市活巷街17号博特公司的1层营业房西16号的房屋(62.60平方米)过户于申请执行人文召贤为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