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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