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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62A。负责人申屠献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常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兴港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金容讃,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