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455号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文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瑞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祥,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卫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