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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东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250号原告续某某,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惠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