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恢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陶世忠与方绪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世忠,方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恢字第00060号申请人:陶世忠,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方绪国,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陶世忠与被执行人方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07)桐执字第0007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绪国妻子王娟银行存款12201元,现因申请人陶世忠与被执行人方绪国妻子王娟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绪国妻子王娟银行存款1220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峰审 判 员 王孝祥代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媛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