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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成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张成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友好,山东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王万春人民陪审员  郭兴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