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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闫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闫XX,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98号原告:杨XX,男,XX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闫XX,男,X岁,汉族,住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耿XX,女,X岁,汉族,住黄岛区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闫XX、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4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