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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育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育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721号罪犯兰育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绍虞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育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兰育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兰育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育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育林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