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明彬诉聂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63号原告王明彬,男,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聂开福,男,生于1968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彬诉被告聂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聂开福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20000元为限。原告聂开福提供了案外人邓元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彬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聂开福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2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王明彬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邓元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