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殷国林与汪兴、李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国林,汪兴,李双,安庆市瀚宇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殷国林,男,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汪兴。被执行人李双,女,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瀚宇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兴,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潘生宁,经理。被执行人赵丽,女,住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兴、李双、安庆市瀚宇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赵丽银行存款408163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