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温翠英与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翠英,杨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温翠英,农民。被告:杨立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翠英诉被告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翠英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