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乃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祝宗林与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宗林,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祝宗林,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邛崃市人,打工,现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县永强,西藏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苗,西藏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法定代表人文四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杰,系该公司劳务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宗林诉被告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宗林于2015年7月9日以需继续搜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宗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宗林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嘎 珠审判员 巴桑卓嘎审判员 旦增宗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拉 珍吉米念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