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8号原告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固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银虎,该公司经理。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表人高强,该镇镇长。原告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固原经济开发区蓝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宏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