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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罗雄文、罗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罗雄文,罗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38号。负责人:许培京,行长。诉讼代理人: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雄文,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罗翠芬,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罗雄文、罗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罗雄文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2012年JBYQF字662号)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罗雄文、罗翠芬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本金33776元、手续费4003.32元。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处理车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为:121260310,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SGGF53W7CH144407的别克牌轿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雄文、罗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经多项执行措施,该案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轮候查封,由于轮候查封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