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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锐敏与王祖光、朱桂秀、王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锐敏,王祖光,朱桂秀,王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罗锐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旭,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祖光,男,汉族。被告朱桂秀,女,汉族。被告王祖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锐敏诉被告王祖光、朱桂秀、王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1364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470号],为原告提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王祖光、朱桂秀、王祖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6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雨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