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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博工贸有限公司与朱磊、孙二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南外环路与206国道交叉口。委托代理人:李运彬,该公司职工。被告:朱磊,男,1980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孙二敏,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磊、孙二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远新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