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97号原告:王某甲,女,201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法定代理人:耿某,居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