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中为与被告陈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中,陈中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跃中,男。被告陈中枝,男。原告李跃中为与被告陈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来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跃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中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跃中诉称,我与被告陈中枝同为教师,2014年2月11日,被告陈中枝以开办面粉厂缺乏资金为名,向我借款43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一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43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中枝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陈中枝向原告李跃中借款43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跃中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按月息1分计息借款人:陈中枝20142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至今未还之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本付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中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跃中借款43000元及相应利息,月利率按10‰,自2014年2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78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与执行标的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暴动人民陪审员 吴守义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