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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谭阳、谭德龙与王莹、王得平、侯长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阳,谭德龙,王莹,王得平,侯长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谭阳,男,汉族,24岁。原告:谭德龙,男,汉族,47岁。被告:王莹,女,汉族,24岁。被告:王得平,男,汉族,47岁。被告:侯长翠,女,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阳、谭德龙诉被告王莹、王得平、侯长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阳、谭德龙于2015年7月16日以自行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阳、谭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谭阳、谭德龙负担900.00元,退回谭阳、谭德龙900.00元。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