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周俊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461号申请人王建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王建文申请执行周俊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包头市青山区康乐小区二机医院大门西侧XX号底店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王建文。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