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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周俊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461号申请人王建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王建文申请执行周俊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包头市青山区康乐小区二机医院大门西侧XX号底店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王建文。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