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显沂与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沂,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陈显沂,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55508400-9。法定代表人项光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沂与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显沂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宝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兴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