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建与李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建,李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李某建。委托代理人龙解元,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兰。原告李某建与被告李某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惠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强盛、人民陪审员唐基干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13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龙解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建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才知道在此之前,被告先后与本县早禾乡尧仁村的一个村民赵某某结过婚,然后又与所城镇青布阳村的村民赵某古结过婚,同时还与河南省的一个人结过婚,被告之所以与他人闪电式结婚,主要是为骗取钱物之后,又闪电式退婚;这次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同样采用了此种方式,被告只在原告家停留了一个多月时间,因原告家底较薄,结果把原告仅有的3000元现金骗走后,就一直杳无音讯无法联系。基于上述有关被告与原告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婚、骗钱,原、被告双方不但没有感情基础,而且耽误了原告的美好青春。据此,为了依据维护原告正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兰未作书面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李某建诉讼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蓝山县塔峰镇西埠头村村民委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女方就离家出走。4、原告代理人对证人李某秀、钟某某、肖某某、李某进的调查笔录原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离家走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影响极坏,并且骗婚骗钱。被告李某兰未向本院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2经审查,该证据之间相互无矛盾、能互相佐证,与本案事实相关,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3属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依法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该证据的制作人员未签名或者盖章,不符证据形式要件,故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告证据4经审查,该证据的证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被告婚后一个月间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无法行使质证的权利,应视为自愿放弃这项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不久就同居生活;同年10月1日双方在蓝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婚生小孩。2013年11月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4月11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总第6289期)向被告李某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恋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再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未婚生小孩;被告婚后不久就离家外出至今不归,下落下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财产或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故对这部分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建与被告李某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惠璋审 判 员 何强盛人民陪审员 唐基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