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43号原告赵某某,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