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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崔联广与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联广,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048号原告崔联广,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罗德强、钟凯,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华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幢***号。法定代表人吴学强。被告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联广与被告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联广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天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