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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等人沿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滨湖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致该车与沿滨湖路由北往南直行的由吴某成驾驶的闽23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刘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3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少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张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