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段宝星,段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住陵县陵州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陶志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住陵县滋镇街。法定代表人:段宝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宝星。被执行人:段宝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申请执行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段宝星、段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中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申请执行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段宝星、段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